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17:00 作者:学生资助中心 浏览量:
大工学服字〔2024〕6号
校内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学生服务中心修订起草了《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细则经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废止。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2日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大连理工大学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预科生,国际学生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是学生参与校园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个人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六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按劳取酬”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日常工作组织。学校人力资源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处,在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办公场地、活动场所、资金落实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服务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职责包括: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预算申请和岗位数量核定。
(二)校外勤工助学用工需求受理审批和校外岗位资源开拓。
(三)运维勤工助学业务系统,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
(四)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考核及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满意度调查。
(五)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和奖励绩效发放,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
(六)组织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勤工助学日常管理的主责单位,承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学生选聘、工作组织、履职考核及优秀选育的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测算勤工助学岗位预算,提出勤工助学岗位需求。
(二)组织勤工助学岗位选聘和空岗补录,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三)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位基础技能和专业技能培训,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岗位角色。
(四)安排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及时调整岗位工作任务,确保岗位运行有序高效。
(五)组织开展学生日常考勤和履职考核,如实审批工作量和报送岗位勤工助学酬金。
(六)为学生搭建技能提升平台,选育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和勤工助学之星候选人。
(七)不得组织学生进行与岗位工作无关,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岗位设置、学生选聘、日常考核及评优推荐均须通过学生资助服务系统备案,单位勤工助学工作主管领导审批。未进行审批备案的勤工助学酬金不予发放。
用工单位应为每个勤工助学岗位配备岗位负责人,并指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勤工助学联络人,统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选聘、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和履职考核,组织报送学生岗位薪酬,为勤工助学学生技能提升提供保障支持等。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技术支持岗、行政助理岗、公共服务岗、劳务事务岗为主,优先保障参与学校公共服务、帮助学生多元发展的技术、服务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一个缺编专职岗位或一项工作日满负荷的全日制工作任务配备不超过6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原则设置。用人单位可在保证在岗学生月工作时长不低于20小时的基础上,在岗位预算范围内自行确定聘任学生数。
第十三条 岗位审批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工作要求、专职及兼职人员配备现状,按需向学生服务中心提出设岗申请。
(二)学生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勤工助学预算,统筹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审批纳入用人单位和学生服务中心“三重一大”事项研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选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遵循如下原则:
(一)每年9月每个用人单位需将40%的事务岗、30%的助理岗、20%的技术岗释放给一年级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上述学生无法满足岗位运行需求时,方可继续录用非一年级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岗位选聘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选聘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招聘负责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岗位登记备案,经学生服务中心审批通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方可在学校设岗和聘用学生。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按工作量计酬,按月发放酬金,其中:
(一)校内勤工助学小时酬金标准由学生服务中心参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校区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与考核激励。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会计核算中心安排发放,财务处与审计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
第十九条 学院自筹经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学院开拓的校外勤工助学实践岗位,其岗位设置、学生选聘和酬金发放通过学生资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酬金发放备案的,作为院系自筹资金计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评价。
第二十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须经学校授权,且与学校、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约定和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勤工助学工作考核,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发放奖励酬金,对年度勤工助学满意度评价高、勤工助学育人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岗位预算上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专款专用,酬金应直达学生本人,严禁使用他人名字申请岗位、代领酬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和二次分配酬金。在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和酬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如实申领酬金,主动参与在岗考核和岗位满意度反馈。勤工助学过程如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由学生工作处进行教育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违反校规校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