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13:00 作者:学生资助中心 浏览量:
大工学服字〔2024〕5号
校内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教〔2021〕310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大工校发〔2024〕6号《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学生服务中心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细则经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2日
大连理工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学校印发的《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本细则提及的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支付,学校预算垫付,按实际资助金额多退少补。
第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军士(原士官,下同)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六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国家助学金按资助当年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执行。
不同时间入伍或退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按入伍或退役时适用的国家教育资助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入伍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退役时间”以“退出现役证书”上的时间为准,“学费减免的学期”“招收为军士的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对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学费减免及国家助学金申请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返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到校报到的同时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及国家助学金申请。
(二)学生资助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务处、教务处及党委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一)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按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个人账户。
(二)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申请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申请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贷款。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因个人未及时提交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手续,错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统审批的,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及国家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名单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报为准。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所在院系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下一年度服兵役教育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党委武装部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