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 2026年03月06日 09:00 浏览量:
为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制(修)定并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通过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理工大学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读在校学生(不含定向、委培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组织
第四条 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统筹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班级/课题组-级队-二级单位-学校”逐级认定的工作机制。二级单位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织和认定结果审核。
第六条 班级/课题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长/课题组负责人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课题组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 8 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课题组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级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级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级队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级队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中央下发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类型学生。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和生源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有下列一项或几项情况,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基本生活受到影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特殊困难”认定参考标准
1.中央下发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类型学生,且其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在校期间学习生活。
2.学生本人罹患重疾,学生已投保医疗保险但个人自费部分过高导致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无法保障。
3.学生主要监护人罹患重症,需长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学生丧失生活费来源。
4.单亲家庭(学生父母一方身故或失联),学生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收入来源。
5.父母双方失业且无能力再就业,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6.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的情况。
(二)“困难”认定参考标准
1.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家庭经济收入低,生活费不足。
2.学生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负担重。
3.学生家庭因灾、因病等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仅靠家庭能力难以克服当前经济困难。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5.学生本人罹患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学生家庭收入无法负担但学生未投保医疗保险。
6.其他原因导致学生生活费不足,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受影响且经过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1.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3.因个人主观意愿进行非必要性支出而导致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春季学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复查,全年受理二级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调整申请。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接受定期复查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1. 政策宣讲。二级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讲学校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知。
2.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智慧学工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 班级/课题组民主评议。班级/课题组认定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结合认定等级与标准、重点排查对象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认真进行评议,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班级)》,报级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4. 级队民主评议。级队认定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研究生此环节可略),根据申请学生相关材料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意见,审核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级队)》,报二级单位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核。
5. 二级单位审核公示。二级单位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对本科生级队/研究生课题组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完成智慧学工系统认定结果审核。
6. 学校复查审批。学校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议名单进行复查审批,对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认定标准不清晰者驳回修改,二级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根据驳回意见提交复查报告。学校审批通过后产生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7. 异议申诉。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单位逐级提请申诉,相关单位应在接到异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服务中心答复为最终结果。
8. 档案留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通过智慧学工备案;相关材料纸质档案由各单位建档留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致函、致电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以及辅导员家访、校友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认定工作组织单位应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的认定方法,相关单位应结合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数据采集、重点保障学生信息以及辅导员春雨谈心等,充分应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及时准确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确保认定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精准。
第十五条 导师应密切关注研究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通过支持其申请“三助”工作、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等方式对其进行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要积极通过自立自强行为做好自身的解困工作。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注重学生隐私保护和主观感受,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亦不能轮流坐庄、人情认定;学生励志典型宣传,涉及受助学生的事项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相关材料、评议会议不得截图、录屏或转发,确需传递的文件须加密存储且对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处理。禁止在互联网中传播、存储或在各类网盘、即时通讯软件、社交软件、网站等公共互联网平台上共享申请人信息。
第十八条 学院应结合认定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填报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认定结果应及时调整,并报学生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大工学处字〔2019〕12 号)废止。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31日

